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瑞金市******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搭乘其女儿曾某茹驾驶赣州临时****电动二轮超标车在瑞金市**乡**大道左侧车道内逆向行驶至**大道“**饭店”门口路段时,遇朱某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相对方向驶来,两车正面相撞,造成刘某某、曾某茹受伤,朱某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