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搭乘其女儿曾某茹驾驶赣州临时****电动二轮超标车在瑞金市**乡**大道左侧车道内逆向行驶至**大道“**饭店”门口路段时,遇朱某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相对方向驶来,两车正面相撞,造成刘某某、曾某茹受伤,朱某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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