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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聊城市茌平区人,住聊城市茌平区**小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王韩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茌平区**路**镇医院西300米处时与顺行的行人白某某相撞,造成白某某死亡,鲁******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至现阶段双方调解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光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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