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秦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秦皇医院东侧路段时,与在该处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杨某甲、杨某乙相撞,致杨某甲,杨某乙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1、杨某乙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杨某甲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死。
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甲、杨某乙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5、现场勘查笔录;
6、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告;
7、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
驾驶执照、车辆行驶证;
赔款收条及事故谅解书
11、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良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现场照片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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