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组,住本市雁塔区**村**组。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8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浐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欧亚三轮丁字口左转时,与骑自行车行驶至此的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中枢神经系统(颅脑、脊髓)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户籍证明;3、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5、尸体检验鉴定书;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8、调解书、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9180****)。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谅解书、收条、和解协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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