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L小型轿车(乘坐人汪某某、惠某某、张某某)沿鄠邑区**镇**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段限宽水泥墩处时,因操作不当,与限宽墩相撞,致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汪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4日死亡。经鉴定,汪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中枢神经系统(颈髓)损伤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汪某某家属10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鄠邑区**小区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讯问视频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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