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载乘某某甲)由南向北行驶至辽阳市太子河区王家镇沙河池村至尤户屯村村路上(浪里线12公里北),与行人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某某受伤住院, 2020年4月5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太子河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后,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协议书、道路责任认定书、犯罪前科说明等;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某某甲、单某某、杜某乙、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照片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褚某某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