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7时10分许,在迁安市三抚公路与平青乐线红绿灯路口处,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冀*****挂号货车由北向西右转弯行驶时,与右侧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碾压,造成孙某甲因头胸腹部损伤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迁西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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