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韩城市**镇**村*组,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孙某某(女)沿108国道韩城段由北向南行驶至芝川镇芝川半坡弯道145+1G光缆杆处时,车辆冲出路面,掉于路西水渠中,致自己受伤、乘车人孙某某死亡,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一起。依据韩公交认定【2019】第19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主动报案,系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永丽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韩城市**镇**村*组
2. 案卷材料 2册,光盘 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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