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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员,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组**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局**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与雪松路交叉口北200米附近时撞到环卫工人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刘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起

2020年9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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