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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0

被告人刘某某,,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街**委**组)。 2019年11月18日因肇事逃逸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宾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驻所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7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A8****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宾县**镇**屯至**屯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香坊屯东150米处时,将推两轮手推车自南向北过路的被害人侯某某(女,60岁)撞伤。刘某某驾车发生事故后找来儿子刘某甲报警后离开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侯某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经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后刘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

2证人刘某甲、侯某甲、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宏亮 

20201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宾县**镇**村**屯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供述,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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