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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G8****号小型轿车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泗线(245省道)89公里700米处,其车辆右侧与同方向颜某甲驾驶的苏GYF3****号二轮电动车左侧发生碰撞,致二轮电动车在倒地后与道路东侧金属防护栏相撞,致颜某甲受伤,两车受损。颜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2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颜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颜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交强险、商业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颜某乙、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正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6号司法鉴定意见、正达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109号司法鉴定意见、正达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241号司法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2072212020000026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检察官助理:杨怀秀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104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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