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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丹阳市**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8时21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H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上游路常泰高速上跨桥南侧路段由东往西倒车进入上游路时,与沿上游路由南往北行驶的陈某丙驾驶的苏LX****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上搭载陈某甲和陈某乙)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乙受伤、陈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戴某某、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7.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磊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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