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乳山市**镇**村**号,现住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轿车顺省道207由南向北行驶至乳山市夏村镇西周格庄路口(65km+230m)时,与肖某甲由西向东步行相撞,后肖某甲又与肖某乙驾驶鲁******轿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致两车车损,肖某甲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肖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肖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肖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如意
检察官助理:于滨彬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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