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组,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江西路011号路灯杆附近路段时,其摩托车车头前部与被害人吕某某所驾共享自行车车身左侧及身体相碰撞,致吕某某受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肇事普通二轮摩托车逃逸。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 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1年至1年2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1821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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