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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0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6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粤YN****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镇**路由**镇**街方向往**镇**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路**号对开路段时,刘某某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所驾驶的粤YN****号牌小轿车车头右侧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冯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害,冯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甲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心、肺多发挫伤及纵膈血肿,引起心、肺功能障碍,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刘某某先行垫付被害人冯某甲的抢救医疗费11240.1元、支付丧葬费55000元、支付悔罪金60000万元,合计支付126240.1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收到款项后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证人冯某乙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丹红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巷**号,联系方式1501555****;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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