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花庄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甘AAZ628号小型客车沿京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拉线1767KM+100M(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王家庄路段)将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王某某碰撞,后刘某某驾驶车辆逃逸,造成王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家属陈述;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党仁霞
检 察 官 助 理:马琴
2021年2月3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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