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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赤峰市**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蒙D8****号小型轿车沿G3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委会门前时,与由东向西正在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甲相撞,致王某甲受伤,后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说明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刘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蒙D8****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书、调解记录、收条、谅解书、王某甲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晓燕

检察官助理:庞静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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