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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7********,汉族,专科文化,吉林**有限公司**,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6时30分许,在吉林市船营区驾驶吉B****8号“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吉长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公里处时,将环卫工人金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联系120急救并报警,被害人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9 月3日,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证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保单、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酒精测试、鉴定委托书、领取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解剖尸体通知书、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网上对比工作记录、暂不具备收押条件情况说明书等;

2.证人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

检察官助理:张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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