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79********,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解放牌黑BG****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B****挂车沿G3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大安市G302国道877KM+100M处与行人纪某某相撞,致使纪某某受伤,后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纪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经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符合因被钝性外力(如交通事故中的磕碰、摔跌等)作用,致右肩关节脱位、左侧肩锁关节脱位,蛛网膜下腔出血、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被告人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