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吉J**号捷达牌出租车沿G50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扶余市**镇道西立交桥下时,未避让穿反光背心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胡某某,将胡某某撞伤致死。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挫灭死亡。扶余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安6000检测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尸检记录单、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存根、解除暂扣车辆通知书、事件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扶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略图、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事故照片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夜间驾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军英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1张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诉状等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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