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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0****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学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府路34号门前附近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学府路的行人被害人吴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警,让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救护车共同将伤者吴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吴某某于2019年4月21日死亡。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脑干损伤而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2报警,送伤者去医院接受救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行前往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并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CT诊断报告单、返还物品凭证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赫男

20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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