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4时36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云A64***小型普通客车,自攀枝花市镇往会东县城方向行驶,途径353国道3188KM+300M(会东县姜州镇姜州街通会路)处,因制动不及,与在道路右侧边缘打扫卫生的黄顺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云A64***随即连续碰撞停于道路右侧的川WQP***(车主蔡某某)、川WZE***(车主柏某某),致两车和其他物品受损。

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黄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死亡;损伤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蔡某某、柏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 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来,且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安埋协议、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黄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急救病历档案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姚某某、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鼎城凉山司鉴〔2020〕病鉴字第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6.事故监控及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宗荣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