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2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3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四川省宁南县**乡**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11时许,刘某某驾驶云D****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宁南县松新镇往普格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248国道1841KM+430m路段在超越同向停放在路边由冯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货箱内搭载雷某某、杨某某、万某某)时,云D****号中型自卸货车之前行驶中脱开的货箱后车门打在雷某某、杨某某、万某某身上,造成雷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送宁南县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万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8月28日,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冯某某、桂某某、陈某某的证词,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国蓉
检察官助理:吉布你呷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住宁南县**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32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5页,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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