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宁津县**乡**村**号,住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N****6号五菱牌灰色汽车,沿天津市北辰区**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下南侧环道路交口以南,遇被害人辛某某由东向西驶出轧越导流线进入**北路辅路由北向南的机动车道,刘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碰撞辛某某所驾车辆后部,造成辛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辛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后刘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双方现已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1502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