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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7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霸州市人,住霸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晚,无证驾驶冀J****7号报废的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南东路4KM+400米处时撞击到行人尤某某致其因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尤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报废的机动车、尚未赔偿被害人家属,均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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