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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H****K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工农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一街诊所门口处时,撞上前方顺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张某甲,致张某甲身体又砸上张某乙停驶在道路东侧的津B****0号小型轿车后部,造成张某甲死亡及张某乙车损,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群众报警,当日23时35分,被告人刘某某来至交警城区大队投案。经对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9.3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勘查笔录等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思宇

检察官助理 刘宏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一式5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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