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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4〕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奉新县人,家住奉新县**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赣******二轮摩托车(后载袁某某)从奉新县出发前往安义县开发区。约40分钟后,车辆行驶至**镇**道十字路口处,与从南岗路口驶出的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经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7.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芬

2014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县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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