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路**号**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邢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威县**乡农村信用社门前时,与驾驶自行车由北向西右转弯上道的被害人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2018年8月30日,刘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某近亲属6.5万元,赵某某近亲属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协议书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忠爱
检察官助理:马秀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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