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路**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30 日,刘某某驾驶川KS****小型轿车从威远县连界镇沿威连路往双桥方向行驶,9时30分许,行驶至连威路1Km 十5OOM处,将正在施工的张某某、李某某撞倒,致张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20 年04 月24 日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110241202000000661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李某某于2020年7月23 日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交通事故参与度为80%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