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7〕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5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滁州市**院(户籍所在地为滁州市琅琊区**东路**号**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由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9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M*****桑塔纳轿车沿合宁高速公路由全椒驶往合肥,行驶至合宁高速公路下行线95KM+500M处,因被告人刘某某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致桑塔纳轿车开入路肩边沟并侧翻,造成同车后排被害人夏某某头部重伤,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该事故经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全椒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交通事故报警记录,户籍底册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业伟

2017年5月5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手机:1395500****。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