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6时3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5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880KM+400M(太和县****段)处,与前同方向行驶,周某某驾驶的皖**-*****号轮式拖拉机发生追尾相撞,致周某某受伤,经太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刁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颖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村委会**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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