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镇**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泗县**镇**村**庄南湖十字交叉路口处,与由南向北且向西左转弯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二车辆损坏,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撞毁的车辆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但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壹份。
_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