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9******,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7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潘集区潘东矿专用线潘东新城A区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某甲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5月29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6月5日,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潘集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说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潘集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倩倩
检察官助理:胡静静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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