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合肥市瑶海区**花园**栋**室(户籍地:定远县**镇**村**组**号)。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伟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肥东县店埠镇站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江淮起重厂西边200米处时,因驾车未确保安全,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韦某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韦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行车证、医院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酒精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5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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