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533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队**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女儿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颍上县**乡**村至**村的柏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桥口十字路口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观察不明,与由北向南左转弯李某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范某甲、范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守跃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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