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61969********,汉族,中技文化,黄山市**有限公司公交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住黄山市屯溪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7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8时47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J****D号大型新能源汽车沿屯溪区牌坊前路由北向南行驶,驶至牌坊前坊与前湖路路口时,碰撞到人行横道线上的行人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郑某某后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0日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黄山市**公交有限公司支付了被害人家属困难补偿费用60000元。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黄山市**公交有限公司赔偿金额共计202321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金额共计115388元,已全部支付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凌云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幢**室。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