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5〕2号
被告人刘胜平刘某某,男,1967年12月24日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67122447723621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版石镇中心小学旁**镇中心小学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胜平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9日傍晚,被告人刘胜平刘某某驾驶赣02-82140*********变型拖拉机由安远县版石镇信用社往版石镇中心小学方向行驶,17时10分左右,当被告人刘胜平刘某某驾车行驶至版石镇中心小学门口圩镇路段时,因未察看清楚路面状况,与蹲在水泥墩边上的陈俊全陈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陈俊全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安远县公安局对此次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刘胜平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胜平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欧阳志敏
2015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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