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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委**村**号,住**街镇**村委**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型普通客车(经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主要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要求,前灯、转向灯和制动灯功能有效)由寻甸县鸡街镇泽和村路段驶往寻甸县鸡街镇街上。刘某某驾车行驶至鸡街镇泽和村路段时,所驾驶车辆左前侧与行人龚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龚某某身体受伤。刘某某送伤者龚某某(2019年9月10日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往寻甸县鸡街镇卫生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救治,于2019年10月19日死亡(龚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继发重症肺炎、浓毒血症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龚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8825****/1808842**** 

_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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