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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村。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平邑县郑城镇村村通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湖村路段掉头时,与董某某驾驶的人力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董某某受伤,后董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因颈椎、颈髓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本次事故中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平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事故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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