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1********,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三轮汽车沿永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附近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系颅脑受伤死亡。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封雪
2020年4月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2页;
3.涉案车辆随案移交;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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