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部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潘玉安,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潘玉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3日12时许,在臧博线与古蛇线交叉路口处,驾驶鲁******号机动车与盛某某驾驶的鲁******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盛某某当场死亡。后刘某某自动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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