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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号,户籍地济南市**街道**号。2019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3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黄河大坝由西向东行驶至明里村开口处时,车辆与站立在此处的行人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即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法院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等;2.证人朱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丽丽

检察员:苗田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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