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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9时0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济阳区国道22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96KM+260M处时,与由东向西驾驶人力三轮车横穿公路的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甲受伤,两车受损;当日,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等书证;勘验笔录;北京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检察官助理:白曦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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