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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滕州市**镇**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7时3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滕州市鲁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鲁班大道与北辛路环形路口处时,与行人郭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郭某某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郭某甲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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