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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荣成市**酒店职工,现住荣成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荣成市**镇**路与**路红绿灯路口处闯红灯行驶时与王某甲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黄灯时越过停止线行驶相撞,致王某甲颅脑损伤死亡、车辆损坏。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娇鹏

检察官助理:陈光耀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荣成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65013****。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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