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现住菏泽市开发区**屯社区明德小学东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沿刘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处,碰撞赵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路外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后,又碰撞秦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路外的鲁******号大型普通客车,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陶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抽血视频;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证人秦某某、褚某某证言;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忠烨
检察员康 泓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菏泽市开发区**屯社区明德小学东临。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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