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9********,汉族,初中文化,金乡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住金乡县**宿舍。2019年12月5日因嫖娼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肆仟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金乡县**处,与同向行驶被害人苗某丙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追尾相撞,致苗某丙受伤。2019年12月12日,被害人苗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协议书、谅解书、赔偿收据、民事裁定书、归案说明、送达回执等;2.证人苗某甲、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岩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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