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2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青岛市黄岛区人,身份证号码:37021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口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401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201户。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崇明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安码头弯道处,因疲劳驾驶驶出路外,与路边行人孔某甲、孔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相撞,致车辆损坏,孔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孔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
2017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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