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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二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681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口市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龙口市火车站广场处时,在路左与步行由南向北通过公路的宋某某(2015年5月10日出生)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损坏,致宋某某受伤。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3日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系车祸致颅脑并内脏损伤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右侧行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形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警单、受案登记表、伤情调查、住院病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孙吉连

检察员:陈一梦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住院病历散页资料壹宗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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