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本村。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牛海波,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3号比亚迪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定县东张线张庄村敬老院附近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翻入沟内,造成车内乘车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街**号)当场死亡,车内其他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19”消防报警电话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3.39 mg/100mL。经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平定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家属人民币3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受理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刘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晋C76413小型汽车查询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声明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车辆痕迹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拨打“119”电话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会
检察官助理:马月虹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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